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与高树江、四平**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四平*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1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在梨树县,四平*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也在榆树县,故该案委托梨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19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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