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海*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刘*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宽民初字第585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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