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36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佟春山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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