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刘*、李*借款纠纷一案中,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佟春山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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