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刘**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金**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春海**责任公司与高*、沈**债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