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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