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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