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有限公司与吉林中**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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