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肖**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与被执行人肖*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地69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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