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9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齐**与肖**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盛**与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全宝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