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全宝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307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盛**与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凝土有限公司、张**、齐**、李**、吕**、吕*、金*、张**、柳**、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