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凝**公司、张*、齐*、李*、吕*、吕*、金*、张*、柳*、张*、曲*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申请执行人白全宝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李**与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