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凝土有限公司、张**、齐**、李**、吕**、吕*、金*、张**、柳**、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凝**公司、张*、齐*、李*、吕*、吕*、金*、张*、柳*、张*、曲*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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