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与被执行人*展有**、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决如下:
终结对(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233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胡*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全宝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凝土有限公司、张**、齐**、李**、吕**、吕*、金*、张**、柳**、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