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有**与被执行人*展有**、胡*男、胡*、杨*、胡*、王*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决如下:

终结对(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233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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