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国安证经字第90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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