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李*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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