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金*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金*未能按照吉林*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6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212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6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212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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