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张*借款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年绿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该案委托执行。依照民诉法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的2012年绿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刘**与王**借款纠纷裁定书
刘**与张*、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