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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分,未约定还款日期。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但所欠利息一直没有给付。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清算欠款利息,被告欠原告利息88,625.00元。被告虽答应立即给付,但未予给付。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利息款88,6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无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孙家村债务偿还明细表”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利息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欠款利息88,625.00元。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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