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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胜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人民币,后期偿还15万元,剩余20万元没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有在马*胜处借款人民币35万元整,欠款人王*签字。原告自认已偿还15万元,尚欠20万元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偿还原告马*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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