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康*、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康*、佟*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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