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康*、佟*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九台市**保有限公司与牛**、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马**与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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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征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