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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于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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