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马**与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康*、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征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朱**与陈**、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