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朱*与陈*、于*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6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于*应支付申请人朱*案款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本院已执行35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16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于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征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闫*与吕**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