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陈**、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朱*与陈*、于*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6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于*应支付申请人朱*案款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本院已执行35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16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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