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闫*与吕*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九民初字第2015号法院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九民初字第2015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于征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朱**与陈**、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闫红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