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闫红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张*与闫红臣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立调字第30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闫红臣应支付申请人张*案款1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九立调字第30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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