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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庞**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左右,庞*向李*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庞*死亡,此款由被告还一部分,于2013年1月17日给李*出据欠据一份,答应2013年年抵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75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诉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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