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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