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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