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朱**与陈**、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闫*与吕**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闫红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庞**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