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九台市*保有限公司与牛*、王*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九证经字第512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牛*王*应支付申请人九台市*保有限公司案款8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中冻结二被执行人工资,现因被执行人牛*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吉九证经字第51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