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王**与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李**、农安县烧锅镇第一机砖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