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农安县烧锅镇第一机砖厂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1)吉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安青山分理处与宫**、王**、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