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农安县烧锅镇第一机砖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农安县烧锅镇第一机砖厂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1)吉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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