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明**限公司诉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谯**与被告成**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盛**有限公司诉被告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游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