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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忠**限公司与徐**、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吴**、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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