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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骏**限公司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成**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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