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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