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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