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田**限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田**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本诉原告成都田**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高*于2015年5月1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田**限公司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成都田**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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