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田**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本诉原告成都田**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高*于2015年5月1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田**限公司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成都田**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由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