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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深**限公司与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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