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成都中铁**有限公司、成都中铁**有限公司蜀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王某某、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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