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深**限公司与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