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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