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电建物**都分公司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电建物**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电建物**都分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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