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兴**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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