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旭**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成都田**限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电建物**都分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电建物**都分公司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田**限公司与刘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金**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花**责任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万**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