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旭**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旭**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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