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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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