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忠**限公司与何*、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忠**限公司诉被告何*、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忠**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