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告陈**、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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