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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