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四川**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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