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丁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苟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高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