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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