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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开**限公司与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大开**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开**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成都大开**限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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